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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各战区、各军兵种、军委机关各部门、军事科学院、国防大学、国防科技大学、武警部队: 《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(试行)》已经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经国务院、中央军委同意,现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附件:经济建设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贯彻国防要求管理办法(试行)
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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